| 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公路管理局返还履约保证金仲裁裁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46:03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安中执异字第7号 |
异议人(被执行人)林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承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波,该局员工。 申请执行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潘店周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志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公路管理局返还履约保证金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安中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公路管理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万元,林州市公路管理局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审查中,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安中执字第161-2号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林州市公路管理局在金融机构的120万元的冻结。异议人林州市公路管理局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本院已对其在金融机构的120万元存款予以解冻为由,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林州市公路管理局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州市公路管理局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广 审 判 员 刘海波 审 判 员 王克亮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原保权 安法网923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