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苏艳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45:52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834号 |
原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杰,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小勇,男,1975年4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长军,男,生于1974年11月26日。 被告苏艳宾,男,生于1975年3月30日。 原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牟联运公司)与被告苏艳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牟联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艳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托管挂靠合同,被告自愿将其出资购买的豫A78095车辆、豫A9298挂车辆托管挂靠在原告名下。合同期限自2009年2月16日至2011年2月16日,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续签合同或变更车辆名称,被告既不续签合同也不办理该车辆的变更手续。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同时也给原告的经营扩大了风险。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要求被告协助将豫A78095车辆、豫A9298挂车辆登记名称变更登记为被告,被告支付产权服务费5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原、被告于2009年2月16日签订的车辆托管挂靠合同1份,主要证明:被告出资购买的豫A78095及豫A9298挂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挂靠期间为2年,如到期不续期,可以解除合同,支付产权转让费用5000元,合同至今期满已2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续期挂靠合同,要求将车辆变更为被告名下。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被告苏艳宾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牟联运公司与被告苏艳宾于2009年2月16日签订《车辆托管挂靠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为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乙方为苏艳宾;一、乙方自愿将全资或银行按揭方式所购买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78095、豫A9298挂,托管挂靠于甲方名下。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该车购进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登记和营运手续,确保车辆正常营运。乙方必须提供全部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所需的费用。2、甲方负责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定期组织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安全学习,不定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随时对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正意见,乙方须无条件执行。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参加驾驶员年度审验,乙方应按公安机关的要求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对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甲方因自身因素,未按约定于正常条件下办理相关手续影响乙方经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5、甲方享有对车辆的冠名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或干预。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完全自主地使用、保管该车辆并开展经营、自负盈亏。2、经营中,乙方应维护甲方的权益。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未经授权所签订的合同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出现此行为的,视情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在托管挂靠期间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达到或超过两个月脱离监管者视为违约。对此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甲方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若因乙方违法违规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与甲方无关。5、托管挂靠期间,该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商务等纠纷,乙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及时通知甲方协助处理,否则,因乙方过错所引发的纠纷和损失,都由乙方自行承担民事责任。6、经营中,乙方有权聘用经国家合法机构考核合格的正式驾驶员,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及各种劳保福利待遇、医疗保险,都由乙方承担。7、乙方须按规定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交纳次月由甲方为其代缴的各项规费(以国家征收标准为准)。如拖欠甲方可停发车辆营运手续,连续两个月不交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暂扣车辆,直至注销该车辆户口。8、乙方按时将代缴费用交于甲方后,甲方应按时上缴,领取并及时向乙方发放缴费凭证,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乙方车辆次月如需停运,应于当月25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牌照及营运手续。9、乙方办理报停手续(必须具备入户一年以上条件者)的,应提前告知甲方。四、履约保证:1、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该笔费用不计利息。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全额退还,否则不予退还。2、担保:担保人担保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乙方违约,担保人对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保险条款:乙方营运前,必须以甲方的名义按照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行足额投保,并于下一年按期续保,不得以任何理由脱保、漏保。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暂扣车辆,并按违约处理。六、其它事宜:1、合同期内,根据国家规定车辆达到报废条件的乙方必须立即停止营运,缴回牌照及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双方进行结算,合同终止。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如有违约行为,一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给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有法律规定不可抗拒的事由除外。3、托管挂靠期间,乙方可以将该车辆所有权转让,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在甲、乙、第三人三方共同签订《转让确认书》方可生效。乙方不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对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自行承担。车辆转让后,受让方必须与甲方另立合同方可取得该车辆的经营权。七、合作期限:1、本合同的有效期自2009年2月16日至2011年2月16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按甲方规定及时结清全部欠款,双方合同终止,乙方须交回该车行驶证、营运证及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暂扣乙方车辆和追加为此造成的损失。如继续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签权。2、合同期满45日前,双方如无异议,在本合同的基础上双方续签合同。3、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让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后,乙方取得该车辆的全部所有权。八、合同期内,如发生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和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九、双方未尽事宜,可另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章(字)后生效。合同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及家庭电话、移动电话。甲方: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印章);乙方:苏艳宾(签名、指印)。签订日期:2009年2月16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购买的汽车(车牌号为豫A78095、豫A9298挂)登记在原告名下,托管挂靠于原告。合同期满后,被告未续签合同也未变更车辆产权登记。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将车牌号为豫A78095、豫A9298挂的车辆登记名称变更为被告。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产权服务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2月16日签订的《车辆托管挂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应及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产权变更登记。但合同到期后,被告仍未协助原告办理车辆产权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产权变更登记,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产权服务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艳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将被告苏艳宾的车辆(车牌号为:豫A78095、豫A9298挂)登记名称变更为被告苏艳宾。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苏艳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