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守杰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12:57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55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守杰,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守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守杰无证驾驶豫R4D137号两轮摩托车(经查该牌照系假牌),自南召县城回崔庄乡途中,行驶至城关镇沙坪村莲花山庄门前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王××(殁年68岁)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守杰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直至公安民警的到来。后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死于严重颅脑损伤。经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守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王守杰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守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聂×、郭×、李××、姚××、隋××、隋××、隋××、隋××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调解书、赔偿凭证、收到条、谅解书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守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守杰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王守杰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所居住社区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守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 长 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蒙 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