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庆梅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15:13 |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152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庆梅,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梅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庆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7月27日至8月10日,被告人刘庆梅参与王×、田××、王××(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先后将被害人牟××、张××、郑××、薛××骗至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营庄村租住的民房内,采取威胁、哄骗、洗脑等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牟××、张××、郑××、薛××的人身自由,迫使其四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庆梅供述,被害人张××、牟××、郑××、薛××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王×、田××、王××、孙××、何×、袁××、张××、孟×、潘××、朱××、铁×、吕××证言,抓获经过、58同城网址等书证,被告人刘庆梅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且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庆梅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庆梅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庆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梅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庆梅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庆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王丙建 审 判 员:武 浩 人民陪审员:夏晓梅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高一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