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永文、王宝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12:23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24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敬堂,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永文,男,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柱,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永文、王宝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20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裁定认定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为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网通小区院内,但该地址只是临时办公场所,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将迁往安阳县,且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文峰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有权选择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安阳市文峰区辖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爱民 审 判 员 刘 晖 审 判 员 程晓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利平 安法网9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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