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朝刚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11:12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76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朝刚,男,生于1971年1月6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第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朝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蕴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朝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唐朝刚在南召县滨河路银河大酒店用自己的名字登记了酒店888房间。后李××、周××、丁×等人先后也来到酒店。晚八时许,唐朝刚提出吸毒,将自己携带的毒品拿出供自己及李××、周××、丁×等人吸食,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了吸毒工具及毒品。并对被告人唐朝刚尿液进行检测,结果为唐朝刚的尿液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朝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周××、丁×、赵××、郑××的证言相印证,并有鉴定结论及物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朝刚提供场所及毒品,容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唐朝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朝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王志钦
二○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蒙 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