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文霞与被告陈亮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4:47:08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济民一初字第1235号 |
原告李文霞,女,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领军,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亮,男,成年,汉族。 原告李文霞与被告陈亮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刘庆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其饲料款5888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给付58880元饲料款。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三张,证明被告欠58880元饲料款。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供证据也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8月至11月被告购原告饲料,欠58880元饲料款未还,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三张。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被告欠58880元饲料款未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8880元饲料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文霞58880元饲料款。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费636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庆 九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乔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