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拜玉琴与被告袁宗棒、拜玉贤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4:36:05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济民一初字第1179号 |
原告拜玉琴,女,回族,1951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宗棒,男,回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拜玉贤,女,回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 原告拜玉琴与被告袁宗棒、拜玉贤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刘庆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宗棒、拜玉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借其200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二被告给付20000元。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1年6月19日被告袁宗棒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袁宗棒借原告款20000元。2、二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明。 本院认为:因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供证据也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袁宗棒借原告20000元,2011年6月19日被告袁宗棒出具证明一份,该款至今未付,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被告袁宗棒借原告20000元,有被告袁宗棒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拜玉贤也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宗棒、拜玉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拜玉琴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庆 九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