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英超与姚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3:22:20 |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697号 |
原告田英超,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德武(一般代理),卫辉市太公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芳,女,1972年农历11月24日出生。 原告田英超诉被告姚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9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田文君。我与被告性格、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关键是我们经济互不相干,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从不付出,我们家翻建房屋、我住院看病,被告分文不出。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在女儿已长大,我请求贵院判准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现18岁,可自行选择今后跟谁生活,双方对女儿今后的成长都有照顾的责任。 被告辩称,我们还有感情,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4月25日登记结婚,1995年3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田文君。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现已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致感情破裂。原告提供的民事裁定书可以证明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证明被驳回起诉,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仍有和好意愿,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英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成勇 审 判 员 闫文静 陪 审 员 侯红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颖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