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盖祥龙与宋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2:30:45 |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999号 |
原告盖祥龙,男,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志超,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 原告盖祥龙诉被告宋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祥龙的委托代理人侯秀枝及被告宋志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现金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特诉请判准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0000元。 被告辩称,欠条确实是我打的,但是这个钱当时是我和原告一起做生意赔了,原告当时说我们两人各承担一半,我承担25000元,但是条上确实打的是5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5月25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据载明:今欠盖祥龙伍万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款项,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原始欠条为证,被告应承担该欠款的偿还责任。被告辩称应当承担25000元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志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盖祥龙欠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宋志超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1050元暂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