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东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1:33:58 |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正少刑初字第90号 |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东阳,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8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第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东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东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4日13时,曹东阳饮酒后驾驶一辆豫QJ244两轮摩托在正阳县付寨乡付寨街行驶时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3年8月24日经(驻)鉴(乙醇)字【2013】203号鉴定曹东阳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9.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东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曹东阳的供述、抽血送检情况说明、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的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曹东阳酒后驾驶车辆的照片和抽血现场时照片、视听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东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东阳 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东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潘 德 芳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