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赵建虎与被告济源市江祥禽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1:32:37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济民一初字第2625号 |
原告赵建虎,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江祥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月祥,董事长。 原告赵建虎与被告济源市江祥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祥禽业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3年3月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祥禽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建虎诉称:2010年3月7日,其与被告签订卖车协议,约定其以35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豫U55078号牌跃进牌轻仓栅式货车,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后多次找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现车辆无法办理审验手续、正常运营,给其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故请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豫U55078号牌车辆所有权过户手续。 被告江祥禽业公司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0年3月7日其与被告签订的卖车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将豫U55078号牌跃进牌轻仓栅式货车出售给其,约定一个月内过户,但至今未给其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诉称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卖车协议,约定被告以35000元的价格将豫U55078号牌跃进牌轻仓栅式货车出卖给原告,自达成协议之日起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在一个月内给原告过户,协议之日起的一切事故由原告负责。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卖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约定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为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至今未办理,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江祥禽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赵建虎办理豫U55078号牌跃进牌轻仓栅式货车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6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备忠 审 判 员 王金秀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常维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