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永辉、朱华威、邬红伟、程艇、俞达保介绍卖淫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1:29:27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西刑少初字第40号 |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辉,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3年4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华威,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3年4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邬红伟,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因涉嫌介绍卖淫,2013年4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艇,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介绍卖淫,2013年4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俞达保,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介绍卖淫,2013年4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辉、朱华威、邬红伟、程艇、俞达保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辉、朱华威、邬红伟、程艇、俞达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23时,河南省公安厅组织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对漯河市豪仕温泉洗浴酒店进行清查,发现被告人张永辉、朱华威、邬红伟、程艇、俞达保为卖淫女与嫖客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牵线搭桥,并当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张单、陈晓焕、赵育红、方露露、齐向阳、边改花、钮朝阳、马俊波、李哲、冯帆等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永辉、朱华威、邬红伟、程艇、俞达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边XX、齐XX、方XX、曲XX、张X、陈XX、赵XX、关XX、应XX、杨XX、李XX、姚XX、袁X、张XX、胡XX、邢XX、张一X、杜XX、钮XX、马XX、冯X、李X、耿XX、刘XX的证言;现场图例说明、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辉、朱华威、邬红伟、程艇、俞达保为他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牵线搭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永辉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 被告人朱华威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 被告人邬红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 被告人程艇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 被告人俞达保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永强 审 判 员 张新伟 代理审判员 张欣广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丽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