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庆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1:07:30 |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正少刑初字第77号 |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庆明,男,1981年8月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庆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庆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23时15分,被告人孙庆明酒后驾驶豫QR833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新广场北门田楼附近时,被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孙庆明驾驶车辆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1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庆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庆明的供述、证人袁某的证言、抽血送检情况说明、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乙醇)字(2013)092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抽血照片、视频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庆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危害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庆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庆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武 磊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