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超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1:02:14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焦刑一终字第00050号 |
抗诉机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段超伟,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超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沁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超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元成 审判员 李元明 审判员 张爱国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邵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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