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康与张献灵同居析产关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0:47:13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柘民初字第1076号 |
原告许康,男。 委托代理人杨玉平、张殿领,系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献灵,女。 委托代理人张付俊,男。 原告许康诉被告张献灵同居析产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退还其彩礼款、三金、电脑、手机、现金、磕头款及其它款项共计68800元。 被告辩称:解除同居关系表示同意。原告要求返还现金68800元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要求原告赔偿本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彩礼款、三金、电脑、手机、现金、磕头款及其它款项共计68800元。双方对本庭归纳焦点均表示无异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2013年8月20日索庄村委会证明一份。 证明:彩礼2万元及各种财物折款共计68800元,给原告家庭造成了经济困难。 2、手机录音。证明:三金及财产的存在。 3、证人索永贵出庭作证。 证人王正朋出庭作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异议认为:不真实,不符合实际与事实不符,都是听说具体也不在场,该证据不予认可。 被告未提供证据。 通过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及两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手机录音,证明原告送给被告彩礼现金2万元、三金、手机、电脑,双方认可,予以确认。其余款项不予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定婚,2012年10月6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居前原告送给被告彩礼现金2万元,后又买三金、电脑及手机,同居间两人性格不和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同居前原告送给被告彩礼现金2万元,三金、电脑及手机,双方认可,事实清楚,因同居时间较短,彩礼现金被告应按50%返还给原告。三金、电脑原物返还。原告要求折价返还无票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手机1300元,开店给被告现金15000元、磕头款1万元、上下轿礼200元、大搬亲2000元,无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有关政策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10000元。三金、电脑原物返还。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红伟 审 判 员 余甫友 陪 审 员 董青花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