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莹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0:41:35 |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正少刑初字第56号 |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莹丽,女,1990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2年12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因本案于2013年1月21日向正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莹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莹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6日(农历正月初四),被告人苏莹丽与其男友夏二某(已判刑)前往汝南县走亲戚,期间夏二某得知其弟夏某某(已判刑)其家人因琐事与老表刘某某发生纠纷,刘某某通知汪某等人乘坐豫QHF208号海马牌轿车赶到现场,双方发生撕打后不欢而散。被告人苏莹丽与夏二某遂驾驶豫QKZ558号奇瑞牌面包车(车身印有“双龙兴家” 门业字样)由汝南返回家中,并由夏二某联系刘某赶到,被告人苏莹丽伙同夏某某、夏二某、刘某等人分乘两辆车寻找刘某某下落,后在正泰猪场路口发现汪某、李某某驾驶豫QHF208号海马牌轿车经过,遂驾车追撵至真阳镇庞桥村董楼附近,汪某、李某某弃车逃跑,被告人苏莹丽伙同夏某某、夏二某用砖头、石块将豫QHF208号海马牌轿车全车玻璃及车身砸毁。经评估,豫QHF208号海马牌轿车的损失为11574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苏莹丽的供述;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夏某某、夏二某、刘某某、刘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苏莹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6日(农历正月初四),被告人苏莹丽与其男友夏二某(已判刑)前往汝南县走亲戚,期间夏二某得知其弟夏某某(已判刑)及家人因琐事与老表刘某某发生纠纷,刘某某通知汪某等人乘坐豫QHF208号海马牌轿车赶到现场,双方发生撕打后不欢而散。被告人苏莹丽与夏二某遂驾驶豫QKZ558号奇瑞牌面包车(车身印有“双龙兴家” 门业字样)由汝南返回家中,并由夏二某联系刘某赶到,被告人苏莹丽伙同夏某某、夏二某、刘某等人分乘两辆车寻找刘某某下落,后在正泰猪场路口发现汪某、李某某驾驶豫QHF208号海马牌轿车经过,遂驾车追撵至真阳镇庞桥村董楼附近,汪某、李某某弃车逃跑,被告人苏莹丽伙同夏某某、夏二某用砖头、石块将豫QHF208号海马牌轿车全车玻璃及车身砸毁。经评估,豫QHF208号海马牌轿车的损失为11574元。 另查明: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苏莹丽主动到正阳县公安局梁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2年4月1日被告人夏二某的家人与被害人汪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修车费用人民币335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同时被害人汪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出具领条一份,领取修车费用人民币335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 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 证实苏莹丽出生于1990年3月2日,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苏莹丽无刑事犯罪前科。。 3、车辆受损照片 被砸后的照片证实车辆受损情况 4、辨认笔录 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证人刘某辨认出09号是夏二某的女朋友苏莹丽,她参与砸车了。 5、谅解协议书、领条 证实2012年4月1日夏某某和夏二某委托夏建华与汪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汪某损失33500元,汪某表示对夏某某和夏二某谅解。 6、抓获证明 正阳县公安民警黄锦辉、王伟证实,被告人苏莹丽于2013年1月21日,主动到正阳县公安局梁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7、鉴定结论 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豫QHF208号海马轿车被损坏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实案发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豫QHF208号海马轿车因被砸造成的损失共计为11574元。 8、正阳县人民法院(2002)正少刑初字第64号、6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夏某某、夏二某被判刑情况。 (二)证人证言 1、同案人夏某某的供述: 2012年1月26日下午,我姨老表刘某某等人打了我爸、妈和我后,我给我哥夏二某打电话说了情况,我哥就开车和我嫂子苏莹丽一起回来了,我哥有气,就给刘某某打电话, 他说在正阳“丹民斯”,我哥和刘某就去找他,没有找到。我开着我哥的车拉着苏莹丽,在正泰猪场的路口遇见我哥和刘某开着车回来了,我们在商良这件事,一会儿,一辆黑色的小轿车过来了,我认出车就是打我爸、妈和我的人开的,就给我哥说就是那辆车,我们就跟着那辆车走了,我哥的朋友也开着商务车在后面跟着,追上车时车上的人已经下车跑了,我们看车里没人,当时很生气,我就说把车给砸了,砸车的原因是车主到大叶庄打了我及父母,我很生气,想着刘某某在车上,想打刘某某,我们就是在车边上捡的砖头和石头砸的。苏莹丽当天戴一个白色的帽子,当天就去了苏莹丽一个女子,参与砸车的是我、夏二某和苏莹丽,刘某没有参与砸车。 2、同案人夏二某的证言 2012年1月26日中午吃饭时我和女朋友苏莹丽在汝南走亲戚,弟弟夏某某打电话说刘某某把我父母打了,我就开车和女朋友苏莹丽一起赶回去,在路上我给朋友刘某打电话告知其家人被打的事,让刘某过去看看,在尼罗河大酒店门口见到刘某开着车拉着刘某的弟弟,我就和苏莹丽先回去,在大叶庄见到了父母和弟弟,说了被刘某某打的经过,我很生气,就想找刘某某问问为什么打我的家人,后来刘某开着车过来了,我给刘某某打电话问在哪,刘某某说在丹民斯门口,我和刘某开着车过去但是没有找到,又打电话问刘某某在哪,刘某某说在家,我和刘某开车往回走走到正泰猪场门口碰见夏某某开着我的车拉着苏莹丽过来,我们将车停在路边商量事情怎么办,过来一辆黑色轿车从路口往北跑了,夏某某说就是开车打人的车,我们以为刘某某在车上,我就开着车,拉着夏某某和苏莹丽,刘某开着自己的车在后面跟着。追到董楼时,那辆车无路可走了,车上的两个人下车就跑了,我见不到人心里有气,就在路边捡起砖头把黑色的海马车砸了,当时是夏某某先动手砸的,我没有追到人后转回来到车跟前,也捡起砖头砸两下,砸的是车身上,当时刘某没有砸车,我没有看到苏莹丽砸车,当时现场就苏莹丽一个女的在场,苏莹丽带着白色的帽子,我弟媳马某某没有去现场。 3、证人刘某于2012年5月3日证实,与夏二某、夏某某砸车的原因和经过相一致。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2012年1月26日下午6点多让汪某驾车送我给亲戚送请帖,走到董楼拐弯后发现有两辆车在后面跟着,从后面车上下来一个人拍驾驶室玻璃,我跟汪某说路窄让对方先过,随后听到有人用砖砸车,汪某加大油门朝前跑,后来汪某又喊我下车跑了,听见有人用砖砸车。我不认识砸车的人,汪某的是黑色海马轿车,我看见车的前后玻璃、天窗、左右玻璃都被砸了,具体砸车的原因我不知道,砸车的人开的是个银色车。 5、证人董玉章的证言: 证实正月初四晚上不到六点我看见有三辆车,一辆黑色车在前,两辆银灰色车在追,跑到庄子东边前面黑车上的人下来跑了,后面两辆车就下来几个人,说人跑了车给他砸了,我看有几个人在砸那辆车。后面的银灰色的车中有一辆车上带有“双龙门业”的字样,另外一辆没有牌。当时看见一个瘦瘦的年轻人在车旁边捡砖头往车身上乱砸,一个女的也捡砖头往车上乱砸,往车玻璃上乱砸,还有一个年轻人也用砖砸车。我看到的男的瘦瘦的,女的头上戴个白帽。听说是因为打架引起的砸车。 6、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证实1月26日下午18时许我在自家院子里,看见门口有两辆车跑的很快,随后看见东边还有一辆黑色轿车,后面的两辆车停下后下来几个人还有一个女的,我听见说车上人跑了把他的车给砸了,随后那些人就从车附近捡砖头、石块往黑色车上砸,把车上的玻璃都砸烂后开着车走了。那些人开的车中有一辆是银灰色面包车,车上有双龙门业的牌子,另外一辆面包车也是银灰色的,没有看清车的车牌,我只知道被砸的是辆黑车,具体是谁的我说不了,当时看见几个年轻人还有一个女的用砖头往车身上砸,有玻璃的地方都砸烂了,那个女的当时戴个帽子。当时看见有好几个人在那,有两个男青年在用砖砸车。 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她证实正月初四我和丈夫夏某某到大叶庄走亲戚了,夏某某和老表刘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喊人打了夏某某及夏某某的父母。具体刘某某找的谁我不清楚,不知道夏某某和谁一起去找刘某某,不知道当时我家的车是谁在开着,我没有和夏某某一起去董楼,不知道是谁和夏某某一起在董楼砸的车。夏某某砸车的原因是对方到大叶庄打了夏某某的父母,夏某某很生气就想找对方,就把对方的车砸了。 8、证人闵娜茹的证言: 证实1月26日下午18时许我在家吃晚饭,听见门口有砸车的声音,出去看外面有三辆车,两辆银白色的车,一辆黑色的车,两三个年轻人用砖头朝黑色车上砸,把车上的玻璃全部砸烂了,后来开着两辆车就走了。被砸的车的牌号我没有注意,被砸的是汪某的车,我看见砸车的都是年轻人,其中一个女的头上戴个白帽子,我没有看清另外两辆车的号牌,其中一辆车身上有双龙门业字样。有一个高个、瘦瘦的男青年穿个暗红色的上衣在用砖头砸车。 (三)被害人汪某陈述 2012年1月26日下午,我伙计李某某让我与他一块到庞桥村董楼送请贴,当时我开车经过宋庄路口时见到有两辆车在那停着,后来往庞桥拐弯时被两辆车追上,下来的人拍我车玻璃,我看情况不对就和同伴李某某弃车逃跑,听见后面有砸车的声音。当天下午刘某某打电话说在大叶庄喝酒时和亲戚发生口角,并说要打架,叫我找几个人去,我就带着朱双奎、刘某某去了,后来发生口角双发撕打起来。我想着晚上是双龙门业的人想出气,恰好碰上他的车路过就跟着砸了我的车。当天晚上对方是用石头和砖头砸的车,看着开始下来三个人,后来几个人我说不了,奇瑞面包是夏单单的车,是夏双双的哥。夏双双当天下午在大叶庄和刘某某闹气了,还想打刘某某,想着刘某某可能在我的车上。我见夏某某和夏某某的哥夏单单在用砖头砸车玻璃,当时还看见一个戴白帽子的女子也参与砸车了。 (三)被告人苏莹丽的供述: 2012年1月26日下午,我和男朋友夏二某一起去汝南走亲戚,午饭后夏二某接了个他弟弟夏某某的电话说他老表刘某某找人打他和他家人了,夏二某很生气,就开着车带着我回来,我们就直接到真阳镇大叶庄了,刘某某等人就走了,夏二某就打电话问刘某某在哪,他说在县城,夏二某就和他朋友到县城找刘某某,夏某某开着车带着我,我们走到正泰猪场南北路时,夏某某看到一辆黑色小轿车,说就是那辆车去大叶庄打他们,随后夏二某和他朋友也从城里过来,夏某某说就是那辆车去大叶庄打他们,夏二某、夏某某以为刘某某在那车上,我们开着车就追他们,一直追到真阳镇庞桥村董楼时,那辆车发现不对,就往庄子东头跑,我们在后面追,我看那辆车上的人跑了,夏二某就撵他们,夏某某跑到车前砸车,夏二某没撵上人也用砖头往那辆黑色车上乱砸,我看他们砸,我也在车旁边捡砖头往车身上有玻璃的地方乱砸,我们把车身上有玻璃的地方都砸烂了,我们就跑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莹丽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后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苏莹丽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被告人苏莹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苏莹丽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苏莹丽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是因琐事引发的纠纷,被告人苏莹丽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莹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 德 芳 审 判 员 代 华 审 判 员 武 磊
二 〇 一 三 年 八 月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