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留根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0:40:47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49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留根,又名陈留桂,男,1965年5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留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巍、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留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留根酒后驾驶机动三轮车载着任某某(系被告人之妻)沿郑上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荥密转盘西北角处时,与荆某某驾驶的豫A616ND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任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陈留根的血醇含量为93.38mg/100ml。现被告人陈留根与荆某某就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陈留根赔付荆某某现金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留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醇检验报告单、赔偿协议、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留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留根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留根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留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杨 云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 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