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安阳县白壁镇中东孟辛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贵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0:01:36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10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白壁镇中东孟辛店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康贵平,该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焦建锋,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平。 委托代理人袁改荣。 上诉人安阳县白壁镇中东孟辛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李贵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村委会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 邢永亮 代理审判员 彭立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常海凤 安法网917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