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勇、袁保全、余国福故意伤害一案

2016-07-10 20:01
被告人杨勇、袁保全、余国福故意伤害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17 10:00:11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浉刑一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勇,绰号杨蛋,男,1976年9月14日生。

辩护人黄烨,系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保全,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信阳市浉河区人,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259号2层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春芳,系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国福,男,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河南省息县路口乡前赵楼村西余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超,系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勇、袁保全、余国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杨勇、袁保全、余国富在信阳市新马路鑫胜餐馆就餐时,因杨勇与餐馆老板张xx、陈xx夫妇发生纠纷,杨勇伙同袁保全、余国富与张xx发生厮打,在厮打中,杨勇持啤酒瓶将张xx头部打伤。经鉴定,张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请求能从轻处罚。辩护人黄烨辩称,被告人杨勇系初犯、偶犯、认罪好,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高春芳辩称,被告人袁保全系从犯,已调解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赵超辩护称,被告人余国富没有殴打被害人,应判决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xx在信阳市新马路经营鑫胜餐馆,被告人杨勇常在此就餐,双方彼此熟悉。2012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杨勇与袁保全、余国富到鑫胜餐馆就餐,因杨勇与张xx妻子陈xx开玩笑行为不当,双方发生纠纷、厮打,袁保全、余国富遂上前帮助杨勇。在厮打中,杨勇持一啤酒瓶对张xx头部猛击一下,致张xx左额顶部头皮挫伤、颅骨损伤、左侧脑膜中动脉及脑膜中静脉破裂出血,形成左侧硬膜外血肿、积血。经法医鉴定,张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杨勇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52000元、袁保全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70000元、余国富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56000元,被害人张xx及亲属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且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xx2013年2月16日陈述称,2013年1月10日18时许,杨勇等三人到餐馆。后杨勇进厨房,对其老婆陈xx(行为不文明),其看见了没吱声。上菜时,杨勇说毛病话,其很生气,就说(生气话),他们听后不愿意,杨勇就用拳头打其,另两个人也上来打。其向外跑的过程中,被拦在餐馆大门内通道上,被打倒在地。杨勇拿一瓶啤酒朝其头部猛砸了一下。其躺在地上给哥哥张xx打电话,后被送到医院。

2、被告人杨勇2013年1月11日在侦查机关供述称,经常在被害人餐馆吃饭,跟张xx兄弟比较熟。当时其进厨房从货架上拿了一根黄瓜洗洗吃,对餐馆的女老板说了些俏皮话,张xx可能误解了,上来就打其一拳。袁保全上来拉张xx,把张xx往外推,张xx又返回,其和袁保全又往外推张xx,在互推到餐馆门口内侧时,其顺势拿起一瓶啤酒朝张xx头部砸一下,把啤酒瓶砸碎了。

杨勇2013年1月15日供述称,其和张xx发生争执,袁保全、余国富就上来了,袁保全向张xx脸上打两巴掌,余富国用拳头打张xx头部。张xx顺势向其左眼部打有一拳。

3、被告人袁保全2013年1月11日在侦查机关陈述称,杨勇和老板娘开玩笑,谁知开火了,打起来。其和余国富质问老板怎么还打架。当时我们挤在房间过道,谁知杨勇掂了一瓶啤酒砸在老板头部,双方就没打了。

4、被告人余国福供述称,杨勇调戏餐馆老板媳妇,被老板看到了不愿意,杨勇和老板张xx就发生冲突,张xx向杨勇脸上打了一拳,杨勇顺势拿起一瓶啤酒砸张xx头部一下。当时其和袁保全都在中间站着拉架。后张xx哥哥拿刀赶过来,怕吃亏就跑掉了。

5、证人陈xx2013年1月11日证言称,其在厨房炒菜,杨勇上来在后面拥了其一下,被老公张xx看见了,就说杨勇不应该。过一会,他们要水饺,找毛病,张xx就生气了,说想干啥。杨勇上来就用拳头打,同时他的二个朋友也上来给杨勇帮忙。其老公看情况不对就跑到门外给他哥哥张xx打电话。等张xx回来时,杨勇等三人又迎上去打,其中,杨勇拿了一瓶啤酒砸张xx的头部,张xx就被打蹲在哪儿。

陈xx2013年2月4日证言称,杨勇骚扰其,其丈夫看见了不愿意,杨勇先打其丈夫脸上一拳,随后一男子(后来听说姓袁)上来骂“你找死”,并用拳头打其丈夫胸部一拳,还有一高个(后来听说姓余)也上来了。他们四人揪在一块。其丈夫受伤时,他们四人都在现场,并揪在一块、互相扯衣服。

6、证人张xx证言称,其赶到现场,看见弟弟张xx头破血流,满脸是血,就报警了。

7、被害人张xx的伤情有法医鉴定及伤情照片在案证实。

8、另有到案经过和民事调解赔偿的协议等在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勇、袁保全、余国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赵超在辩护意见中提出被告人余国富没有殴打被害人,经查,被告人余国富参与并帮助被告人杨勇实施伤害行为,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同案犯杨勇与袁保全的供述、证人陈xx的证言在案证实,且证据间形成链条,足以证实余国富与杨勇、袁保全已构成共同犯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袁保全、余国福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社区矫正机构愿意对三被告人帮教矫正,故被害人请求对三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视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杨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袁保全、余国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袁保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余国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向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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