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安阳市安钢百货商场与被上诉人李爱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09:30:21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24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安钢百货商场,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文体路。 法定代表人贾巨和,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彦成,男,汉族,系李爱玲丈夫。 上诉人安阳市安钢百货商场(以下简称安钢百货商场)与被上诉人李爱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李爱玲于2012年7月27日向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安钢百货商场劳动关系,安钢百货商场支付经济补偿金34560元,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共86400元。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殷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安钢百货商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 邢永亮 代理审判员 彭立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继科 安法网9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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