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建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08:59:47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38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建伟,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3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建伟犯有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董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田建伟无证驾驶豫NGB010号三轮车行至柘城县未来大道“三和元”十字路口处与刘博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博及摩托车乘车人丁佳佳受伤,肇事后田建伟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丁佳佳的伤情为重伤。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建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建伟与被害人丁佳佳达成赔偿54000元的协议,与被害人刘博达成赔偿14000元的协议,丁佳佳、刘博自愿放弃追究田建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佳佳、刘博陈述,证人孙XX、张XX、高XX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建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建伟犯有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建伟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建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献科 审 判 员 白 霞 审 判 员 杨红旗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