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金凤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08:58:37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56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金凤,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凤犯有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孟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金凤在柘城县城关镇妇幼保健院对面,乘人不备将胡艳荣放在电动三轮车上的金曼牌手机盗走,价值10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凤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艳荣陈述,证人左X证言,鉴定意见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金凤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金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白 霞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