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楚德洲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09:00:58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46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德洲,男。因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德洲犯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德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楚德洲在柘城县惠济乡尚寨玉皇庙西大门会上公开销售管制刀具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刀具203把,其中有管制刀具136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楚德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刀具照片,以及管制刀具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德洲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携带大量管制刀具在集会上公开出售进行违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楚德洲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德洲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收监之日起扣除已刑事拘留11日后,再执行7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献科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