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玉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08:55:08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44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平,女。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13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6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恩平、王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春天,被告人张玉平在自家的宅基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355株,于2013年5月29日案发后被公安机关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平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XX、张XX、郝XX、郝1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自己宅基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千余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玉平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所种毒品原植物已被铲除,没有流入社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玉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白 霞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