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刚强诉陈素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08:54:23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661号 |
原告王刚强(又名王免贵),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窦新东,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素婷,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刚强与被告陈素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刚强及其委托人窦新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素婷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刚强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近几年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被告长期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陈素婷未进行答辩。 合议庭归纳本案审理的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告王刚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证明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王刚强的身份以及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2、证人王一某、王二某出庭作证的证言,以此证明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被告陈素婷距今已有一年半的时间离家出走,原被告婚生两个女孩一直由原告王刚强抚养。 被告陈素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王刚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刚强(又名王免贵)与被告陈素婷于2001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长女名叫王硕蕊,2004年1月22日出生,次女名叫王硕涵,农历2006年4月29日出生,原、被告近几年经常生气、吵架,被告被告陈素婷于一年半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生两个女孩自被告陈素婷离家出走一直由原告王刚强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应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原告王刚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原告王刚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刚强(又名王免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刚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志 勇 人民陪审员 谢 军 宽 人民陪审员 曹 良 玉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