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兰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08:54:07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52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兰,女。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14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兰犯有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董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郭兰在柘城县城关镇中原大街“流行前线”服装店门口,将齐玉平放在电动三轮车前面储物箱内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200元,郭兰被齐玉平等人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齐玉平陈述,证人李XX、周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白 霞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