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阁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0 19:38
张永阁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7 08:48:50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内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阁,男,汉族,37岁,汉族、高中毕业学历,中共党员,原任中储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以下简称内黄分库)监管科科长。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黄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明恩,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阁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卫勇、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阁及其辩护人张明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0月,被告人张永阁利用其担任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监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以虚构退款的方式骗取公款481476元人民币,将该款据为已有。案发后,该款已退出。

2012年1月,被告人张永阁利用其担任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监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帐外资金的20万元公款,挪借给卓彦玲用于内黄县彦玲德鑫名烟名酒店从事营利性活动,卓艳玲使用该款后一个月后归还。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永阁、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斌、张法长、支小雨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永阁及同案人卓艳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永阁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永阁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张明恩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永阁占有内黄分库的481476元人民币属实,但这种占有是因为会计失误,单位帐目不清而导致了被告人占有了这笔钱,属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不应以犯罪处理。2、被告人张永阁属自首。3、被告人张永阁揭发他人犯罪,属立功。4、被告人张永阁积极退赃;且挪用公款时间较短,案发前已归还,未经国家造成损失。5、被告人张永阁认罪、悔罪态度好。应对被告人张永阁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11年10月,被告人张永阁利用其担任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监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单位经营活动的退款过程中,侵吞公款481476元人民币。案发后,该款已退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永阁供述:2011年10月,我们分库会计陈艳芳给我联系说办退款手续呢,有笔80多万元要给我,需要我签字。我想了一下,财务科只需给我40万元就行了,怎么又多了40多万元。我没有立即去找陈艳芳领钱,我想不明白为啥财务科会多给我40多万元,我在经管监管科业务中,只有40万元的支付需要财务科解决。我担心多给我这钱会有后遗症,我就跟支献平汇报了,说财务处多给了我40万多元钱。支献平就说:那你就把这笔钱计入你们监管科的账外资金,用于公务开支吧。停了几天,我找陈艳芳说取钱的事,我记得数额是88万多元。然后,我和陈艳芳一块到中国农业银行内黄支行井店营业厅(简称井店农行)办理转款手续。我让陈艳芳把40万元转账到以我的名字开的农行卡上说由我把这40万元钱退给马上库点,同时趁陈艳芳办手续时,我给我妻子的哥哥刘斌打电话,让他给我个银行账号,他给我发了个建设银行账号。我给陈艳芳谎称说把剩下的48万多元钱转给河北石家庄益海有限公司,陈艳芳让我填的转帐单,这48万多元钱就由我们财务科用于转账的王献瑞的农行账户转到了刘斌的建设银行账户上了,准确数额以银行记录为准。办完转账手续后,陈艳芳让我在银行回单上签了我的名字。

我当时的想法是财务上多给了我48万多元,又不清楚原因,怕引起陈艳芳的怀疑,我先把多给的钱转移一下,就把款先打到我妻子哥哥刘斌的银行账户上了。转到刘斌卡上的48万多元钱我记入了我们监管科的账外资金,想用于科里的支出。后来支献平主任在2011年11月份因病离任时没有提这48万多元钱的事,单位年底审计的时候也没审计出这48万多元钱,我们分库新来的主任郝文忠也不知道这48万多元钱的事,我也没有给他汇报,我的心理就发生了变化,想把这48万多元钱变为自己的钱。因为在刘斌的卡上取现金容易引起别人怀疑,我就想把这笔钱先转到我妻子邵秀英的卡上,然后再取现金。如果别人发现这48万多元钱的事我就退回去,如果没有发现,这48万多元就成了我自己的钱。于是我让刘斌把这笔钱转到我妻子邵秀英的建设银行卡上,之后又安排我妻子邵秀英和我父亲张法长一起将这笔钱提出现金,然后再转存到以我父亲张法长的银行卡上。当时我妻子和我父亲问我这是什么钱,我说这是我和战友合伙做生意一起筹备的钱。现在这笔钱还在我父亲张法长的建设银行卡账户上存着。

2、证人陈xx的证言:2011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我们内黄分库财务科的科长彭丽娜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张永阁转80多万元钱,具体转多少,让我跟张永阁联系。当天下午,我跟张永阁联系后,张永阁跟我说他要退马上库点的小麦钱(具体是什么钱他没给我说),我得给他转80万多元钱,其中让我把40万元转到张永阁的农业银行卡上,另外40万多元钱让我转给帮他拍麦子的人姓刘,名字是两个字(具体名字是什么我记不清了)。我说那你跟我一块去办理吧。我和张永阁来到中国农业银行内黄分行井店营业厅,按照张永阁的要求,我通过转账将40万元人民币从存放账外资金王献瑞的农行卡上转存到张永阁的农行卡上。张永阁还打电话要了一个人的建设银行账户,他让我通过转账的方式将40多万元钱转到了对方的账户上,转帐单据是由张永阁填写的。因为张永阁没有给我任何手续,我让张永阁给我的回执单上签了张永阁的名字,我在回执单上备注:“退马上库点”字样。一笔40万元整,一笔是481476元,两笔合计881476元。是我们财务科长彭丽娜安排的。

3、证人邵xx的证言:2011年12月5日,我丈夫张永阁打电话跟我说,他和战友一起做生意筹了40多万元,存在了我哥刘斌(系我二哥,过继给了我姑姑邵爱珠,也叫他邵小斌)的建设银行的账户上,他当天让我哥刘斌将45万元转存到我的建设银行账户上,我说行,刘斌分三次将钱转到我建设银行卡上48万元。

4、证人刘x的证言:大概在2011年10月上旬我妹夫张永阁给我打电话让我提供银行卡号,说要把一笔钱先转我卡上用来周转资金,我也没问他钱的来源,就把我的建设银行卡号给了他。过了一会儿,张永阁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经转到我卡上了,让我查一下。我查了查我的建设银行卡上转存了48万余元,具体数额记不准了,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就对他说收到了,具体他给我转了多少钱我也没在意。

2011年12月4、5日的一天,张永阁给我打电话说他要用这笔钱,让我把这笔钱给邵秀英的建设银行卡上转过去,我就把这48万元钱分三次转到邵秀英的建设银行卡上来了。

5、证人陈x的证言:时任中储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任副主任。2011年10月中旬支献平因病离任不再担任我们分库的主任,也没有给他安排其他工作,郝文忠接替支献平任我们内黄分库的主任。我担任分库副主任时张永阁没有向我汇报过财务科多给他481476元钱的事。2011年7至9月份,我负责内黄分库全面工作期间,张永阁没有向我汇报过财务科多给他481476元钱的事。我不知道财务科多给张永阁481476元钱的事。

6、证人彭xx的证言:时任中储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财务科长。我们分库的业务科科长王献瑞以他的名义办的农业银行卡是用于我们财务科周转资金用的。

2011年的一天,当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将我们分库拍卖的粮食款转到我们财务上后的一天,陈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办公室,陈锐和监管科长张永阁在他办公室。陈锐说拍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粮食,需要给人家交钱,让我和张永阁核对一下将钱转给张永阁,让张永阁交给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然后我开始和张永阁核对拍买粮食需要用的钱,张永阁拿了张清单,我们俩算了算好像是80多万元。陈锐让财务科将钱转给张永阁。然后我就到财务科办公室,跟我们分库当时的出纳会计陈艳芳说了这事,并让她从拍卖小麦款存在王献瑞卡上的钱尽快转到张永阁个人农业银行卡上,陈艳芳说行。后来,陈艳芳给我汇报说已经将钱转给了张永阁。当时我和张永阁核对的数是照着的,应该给他多少,我就安排陈艳芳转给他多少,一分钱也没少给他。

7、证人张x的证言:现任中储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出纳会计。2012年2月份我任出纳会计后,张永阁没有向我说过财务科多给他481476元钱的事。我不知道财务科多给张永阁48万元钱的事。

8、书证

1)退赃证明                            

2)悔过书                              

3)情况说明 邵秀英                    

4)情况说明 张永阁                    

5)情况说明 陈锐                      

6)情况说明及证明 张发长              

7)情况说明 彭丽娜                    

8)情况说明 陈艳芳                    

9)内黄分库2011年收购账目明细        

10)存取款凭证                          

11)存取款记录及陈艳芳说明            

二、挪用公款罪

2012年1月,被告人张永阁利用其担任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监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帐外资金的20万元公款,挪借给卓彦玲用于内黄县彦玲德鑫名烟名酒店从事营利性活动,卓艳玲使用该款后一个月后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永阁的供述:2011年年底的时候,我从我们监管科回扣款的账外资金中取了20万元钱到支献平家,我对他说拍卖粮食给的手续费回扣的钱不少了,这是20万元钱,你先用吧。支献平说他不缺钱,让我拿走。我说在我那也是放着,就先放你这吧。过了一段时间,大概在2011年12月份,支献平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在内黄县党校路北段舍得茶馆见面,支献平说:内黄分库和董太平之间在建设路民营库点有合伙经营储存托市粮的情况,最后建设路民营库点小麦储存损耗太大,超出正常损耗,我们这一届任上不能出事,不能留隐患,让我从拍卖粮食的回扣款中把这20万元钱给董太平,无论多少就这20万元钱了,还让我跟董太平说说把这事揭过去。我说:行啊。支献平就把我原来给他的那20万元钱给了我。我一看还是那个中国电信的蓝色袋子就拿走了。

我拿到那20万元后,在家保管。大概在2012年1月份,支献平的妻子卓彦玲给我打电话说:准备给董太平的那20万元钱还在我这没。我说还在我这呢。卓彦玲跟我说:她门市上进酒急需钱,让她先用那20万元钱周转几天,去进酒做生意用。我说:中。后来我给了支献平打了个电话问了问卓彦玲借钱的事。支献平说:有这事,俺家门市等着用钱购买烟酒,用过之后,你再给董太平吧。然后,我和卓彦玲联系,她让我把这20万元打到支献平的司机兰泽鹏的银行卡上。就这样我就安排从我父亲农行卡上和我妻子邵秀英的银行卡上共转到兰泽鹏的银行卡上20万元钱。过了20天来天,兰泽鹏跟我联系说卓彦玲让他把20万元钱给我,兰泽鹏就将20万元给了我,具体是给我的现金还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的我,我记不清了。

我拿到这20万元后,我就积极给董太平联系,我给董太平打了几次电话,他都不在内黄县城,说是出差在外地。一直没有把钱给他。后来我在他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把支献平说的关于建设路库点损耗过大,支献平在任出的事,要解决好,不留隐患,要把这20万给董太平。后我就把钱转到郭利英的银行卡上,然后让她转给董太平。转钱应该在2012年7、8月份。

2、证人支献平的证言:2011年年底的一天晚上7点的时候,张永阁拿着一个蓝色的手提袋到了我家。当时家里只有我和张永阁两个人。我问张永阁有什么事,张永阁跟我说他保管的“小金库”中剩了20万元钱,意思是我不干主任了将这20万元钱给我,让我花的。我说:你别给我了,我们内黄分库与董太平合伙经营店建设路库点不正常损耗过大,建设路库点亏损比较大,董太平有意见,按内黄分库与董太平签的协议风险按出资比例共担,把这20万元钱给了董太平吧。我已经不担任主任了,想安安稳稳的退下来。张永阁说:那先放你这吧。我让他拿走,他坚决把这20万元放下就走了。过了有一个星期左右,我给张永阁打电话要他把这20万元钱拿走,给了董太平,随后他就到我家把这20万元钱拿走了。

在张永阁从我家拿走这20万元后,又过了几天,大概在2011年年底,快过年了,我妻子卓彦玲跟我说开的德鑫名烟名酒门市进酒需要用钱。我跟她说张永阁处还有内黄分库应该给董太平的20万元钱,你可以先用用,但要及时还给张永阁。然后卓彦玲就跟张永阁打电话用这20万元钱进沱牌曲酒了,具体她安排谁找张永阁通过什么方式将这20万元钱周转进酒,我就不清楚了。我听张永阁说大概我老婆用了一个月左右就把钱还给了张永阁。我老婆也给我说过她已经安排人将这20万元钱给了张永阁,具体卓彦玲怎么安排的我不清楚。

2、证人卓艳玲(曾用名卓艳玲)的证言: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退休工人。2011年年底的一天,监管科的张永阁拿到我家一个手提袋,里面有20万元现金,支献平说这是内黄分库该给董太平的钱。后来听支献平说这20万元给了张永阁,让他给董太平。

大概在2011年年底(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因我经营的德鑫名烟名酒店进货量大,需要用钱。支献平跟我说张永阁处有笔内黄分库给董太平的钱,可以先用用,进了酒后,要及时还。我就给张永阁打电话问他借钱用于周转。我知道这20万是内黄分库该给董太平的钱,但想我们家和董太平关系不错,用这笔钱几天就还给张永阁了,不耽误事,我也没有给董太平说。我跟张永阁说:我经营的名烟名酒店进货需要用钱,支献平说你那有20万元钱让我跟你联系暂用一下,我就用这几天,用完就还你了。张永阁同意后就将这20万元钱转到了兰泽鹏的银行存折上。我就安排支小雨和兰泽鹏用这个钱去濮阳购买沱牌曲酒。这20万元钱进了酒后,过了一段时间,我安排兰泽鹏还给张永阁20万元钱。

3、证人兰泽鹏的证言:2011年年底的一天,卓彦玲给我说让我与内黄分库的监管科科长张永阁联系,将我办理的一个存折账号告诉张永阁,张永阁会往那个存折上转20万元钱,让我将这20万元钱取出。我按卓彦玲的安排将办理的那个存折账号告诉了他,过了一会儿,张永阁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经存上,。我开着车拿着卓彦玲给的存折去农行营业厅取钱,因为银行规定取20万元需要预约,就取了199900元钱,又怕卓彦玲说我办事不力,我自己拿出100元钱贴进去凑够了20万元给了卓彦玲。后来我就跟支小雨一起去濮阳沱牌酒办事处将货款给了对方,具体进了多少酒我记不清了,不过这20万元没有用完,还剩了一些钱,剩下的钱交给卓彦玲了。德鑫名烟名酒门市购买酒后,过了一段时间,卓彦玲或是支献平给我安排让我给张永阁联系,把20万元还过去,我就将20万元钱给了张永阁。

4、证人支小雨的证言:2011年年底的一天,我母亲卓彦玲给了我和兰泽鹏20万元现金让我和兰泽鹏一起从濮阳代理沱牌曲酒的代理商处进沱牌曲酒。我们是以现金的方式结算的,濮阳的代理商用大货车将酒运过来的,当时我母亲卓彦玲给的20万元没有全部用完,剩余的钱我们给了我母亲。

5、证人郝文忠的证言:现任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主任。我任内黄分库主任期间,监管科科长张永阁给我汇报过他那有10到20万元的帐外资金(具体有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不超过20万元),是收别人拍卖粮食给的钱,我当时跟他说这种钱不能收了,把这些钱交到库财务上吧,手里面不能留钱,具体他交了没我不清楚,我也没有再追究这件事。我跟支献平没有交接过工作,不过他跟我提过监管科张永阁处有不超过20万元的帐外资金。张永阁没有汇报过这20万元钱最终怎么处理了。

6、证人董太平的证言:内黄县北关社区党支部书记。2009年6月份,我找内黄分库的主任支献平说我在建设路腾出来一个空仓库,能不能代你们分库储存粮食,你们分库给我仓储费。支献平答应了。内黄分库就租赁我在建设路库点的仓房储存粮食。先是我和支献平说:你们分库占我仓,给我储存费。后来,支献平跟我商量的意思是内黄分库与其他库点都是以合伙的性质建设的,他们分库以技术和人员出资,合伙人以地皮和仓库出资,挣了钱后,利润以3:7的比例分成,我们占7层,内黄分库占3层。我同意了。粮食保管和粮食出仓等业务由内黄分库派驻的郭献群和苏日现等人负责,我仅以内黄县建设路库点的仓库出资,具体粮食怎么储存和拍卖的我不清楚。从2009年至2011年我们建设路库点代储了内黄分库收购的两年粮食大概有12000吨。2011年5、6月的时候,我们库点的粮食出仓后,我与内黄分库结算费用,两年储存的粮食仓储费我认为应该给我100-200万元钱,支献平跟我说因为保管的原因建设路库点亏损严重,现在没法跟我结算费用,本来应该赚钱的没有赚到钱,我对这件事比较有意见,跟他提出他应给我结算仓储费。后来他给我打电话说先给我20万元钱。2012年5、6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将20万元钱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我。他转给我这20万元钱我也没有给他出具任何手续。这20万元是内黄分库给我的仓储费。与内黄分库的个人没有关系。

7、书证

1)情况说明 张永阁                            

2)情况说明 郭利英 彭丽娜                    

3)农业银行存取款明细,账号:16-359200460036273,户名:兰泽鹏,交易日期:2012年1月18日,金额:199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永阁在侦查机关查处其涉嫌受贿的过程中,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依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张永阁揭发犯罪嫌疑人苏日献、刘秀利、郭现群涉嫌贪污的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综合书证                        

1)被告人张永阁户籍证明一份          

2)中储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文件          

3)被告人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侦查机关情况说明:自首情况      

7)立功材料及说明                  

8)内黄县人民检察院退赃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监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481476元人民币,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永阁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永阁的辩护人张明恩关于“被告人张永阁占有内黄分库的481476元人民币是因为会计失误,单位帐目不清所致,被告人占有这笔钱属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不应以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永阁利用其担任内黄分库监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单位经营活动的退款过程中,明知内黄分库会计陈艳芳转给其的48万余元系公款,谎称将48万多元钱转给河北石家庄益海有限公司,将该款先打到其亲戚的账户上,后在原主任离任、单位年底审计未审计出该款新主任也不知道该笔款的情况下,将在其亲戚卡上的钱转到其妻子的卡上,后又安排其妻子等人将该款取出,据为已有。其侵占该款的故意很明显。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永阁属自首;揭发他人犯罪,属立功;积极退赃;且挪用公款时间较短,案发前已归还,未经国家造成损失;被告人张永阁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永阁在侦查机关查处其涉嫌受贿的过程中,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张永阁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被告人张永阁案发后积极将退赃481476元全部退出;挪用公款时间较短,且案发前已归还,未经国家造成损失;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永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张永阁所退赃款,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秀文

                                             审  判  员   杨武群

                                             代理审判员   张鹏宇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旭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