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8:01:39 |
|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内刑初字第219号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阳,男,23岁,汉族,大专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阳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徐阳在内黄县城关镇小吃一条街中央路北胡同出租房内,通过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晓龙为生活起居所租住的房间内,将其放在抽屉里钱包内的8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晓龙的陈述,证人李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鞋印鉴定书,被告人徐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阳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鹏宇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