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仙芬诉鲁新庆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8:01:15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2003号 |
原告刘仙芬,女,39岁。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梁传友,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新庆,男,39岁。 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仙芬诉被告鲁新庆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阳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仙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传友、被告鲁新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仙芬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在刘集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3年10月5日生育长子鲁×,2006年9月29日生育次子鲁×。双方婚后前几年因无子生气,两个孩子出生后,原告想着双方会好好过日子,因被告脾气性格古怪,常因生活琐事打骂原告,不但对原告身心造成伤害,给孩子们的心理上也造成伤害。被告白天不干活,经常打麻将赌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于2013年正月初二离家出走在外打工至今未归。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鲁×、次子鲁×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每个孩子生活费、教育费每月500元,直到孩子18周岁止;婚后共同财产四间平房归原告所有,两间瓦房归被告所有。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登记申请信息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鲁新庆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原告勤于操持家务,善待被告家人,是个好媳妇,脾气也很好。由于被告脾气急躁,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有时被告父母发点脾气,原告也是尽力承受。原告对被告的奶奶很孝顺,把孩子照顾的很好。家务事有时不是全怨一个人,偶尔会有点小矛盾,况且两个孩子也还小,不能生活在一个破碎的家庭,总体来说双方的感情很好。 被告鲁新庆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2000年3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3年10月5日生育长子鲁×,2006年9月29日生育次子鲁×。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有吵架生气现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单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则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故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相珍惜,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及两个孩子考虑,仍然可以维持一个幸福家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仙芬要求与被告鲁新庆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仙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孔旭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