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小慧诉白书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8:00:16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1770号 |
原告丁小慧,女,28岁。 被告白书涛,男,28岁。 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原告丁小慧与被告白书涛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亚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小慧及被告白书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0月26日举办结婚仪式,同年1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2月8日生育长女白××,2011年2月8日生育次女白××。自与被告结婚至今,原告经常受到被告辱骂,被告曾调戏原告最好的朋友及原告亲妹妹,且不尊重长辈,赌博成性,好逸恶劳,并多次谩骂原告父母及其他家人,经多次调解,被告均未改正,原告精神备受折磨,曾多次有自杀念头。2013年6月21日晚上,被告甚至在原告家动手打原告及其父亲。原告已心灰意冷,已再无与被告生活下去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次女白××由原告抚养,长女白××由被告抚养,抚育费各自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原告丁小慧未提供证据。 被告白书涛辩称,双方认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其未打骂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白书涛亦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0月26日举办结婚仪式,同年1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2月8日生育长女白××,2011年2月8日生育次女白××。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2013年端午节前夕,原、被告一起去原告娘家走亲戚,回家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曾多次去原告娘家接原告,但原告称被告仍通过短信、电话骂人,故至今未归。被告则称其未骂原告。现两个女儿均随被告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则称双方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故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珍惜,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及两个女儿考虑,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小慧要求与被告白书涛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小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代理审判员 刘亚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孔旭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