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兵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7:47:41 |
|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内刑初字第190号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兵兵,男,22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6月7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兵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现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兵兵在内黄县城关镇顺河路自己家的电单车批发维修门市上以400元的价格从赵会玲(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辆黄色高新阳光牌电动车,价值1701元。经查,该车系被害人王凯敏于2013年5月15日被盗的车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2013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兵兵在内黄县城关镇顺河路自己家的电单车批发维修门市上以200元的价格从赵会玲手中购买一辆粉红色比德文牌电动车,价值1617元。经查,该车系被害人王晓芳于2013年5月16日被盗的车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另查,被告人王兵兵于2013年6月7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兵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赵会玲供述、辨认笔录、照片,被害人刘晓芳、王凯敏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石现剑供述、前科证明、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兵兵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兵兵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赃物已退给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兵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杨武群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