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雷香盗窃罪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7:54:03 |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殷刑初字第106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雷香,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8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雷香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雷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月21日13时45分左右,被告人赵雷香未经允许溜门进入安阳市殷都区纱厂家属院5号楼2单元6号客厅内,将梳妆台抽屉内约700元人民币现金装入其裤袋内时,被在厨房内听到动静到客厅查看的户主李志丽发现,随即将该现金放回抽屉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雷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志丽陈述、证人徐爱民的证言、户籍证明、案发现场示意图、照片、抓获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雷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雷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雷香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雷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 400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华素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