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俊杰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7:45:15 |
|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内刑初字第202号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俊杰,男,23岁,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俊杰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宋俊杰在楚旺西街“长亮”网吧上网时遇见被害人王少贤,宋俊杰诱骗王少贤与其一起回家拿钱,当行走到内黄县楚旺镇查庄村村口向西一偏僻废院旁时,宋俊杰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王少贤进行恐吓殴打,抢走了王少贤骑的紫色“华承”牌电动自行车和随身携带的红色诺基亚C3-00手机。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00元,电动自行车价值1200元,共计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俊杰的供述;被害人王少贤的陈述;证人郭xx、赵xx、潘xx的证言;物证:作案刀具照片;鉴定结论: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内黄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犯罪嫌疑人、盗窃物品、盗窃现场笔录、照片;被告人宋俊杰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俊杰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俊杰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宋俊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俊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秀文 审 判 员 李林生 代理审判员 张鹏宇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