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桂真、柴永波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7:39:55 |
|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内刑初字第180号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永波,男,26岁,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内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被告人申桂真,女,49岁,汉族,中专毕业,乡村医生。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桂真、柴永波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永波、申桂真及其辩护人王新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六月份,被告人柴永波在安阳市三角湖公园南门对面的保健品市场一小贩儿处,以每盒8元的价格购买标注生产单位为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30盒复方丹参滴丸,后将其中10盒复方丹参滴丸以每盒16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申桂真,又以每盒16元的价格销售给内黄县石盘屯乡南边一村诊所(未找到该诊所),剩余10盒因被告人柴永波拆封未能销出。被告人申桂真在购买该药品时明知需要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以及药品购进票据和供货方、供货人的资质证明,却在被告人柴永波无法提供这些手续的情况下,仍然购买该复方丹参滴丸,并将该药其中8盒摆在其诊所柜台处欲销售,两盒让其丈夫服用。被告人柴永波、申桂真所销售的复方丹参滴丸与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留样对比: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标签上有防伪标识,印刷文字、图案、纸质、瓶体颜色、瓶上文字及钢字打印均符合标准。被告人柴永波、申桂真所销售的复方丹参滴丸标签上无防伪标识,监管码数字的印刷字体与留样不一致,小盒印刷图案与留样不一致,说明书纸质、印刷文字的字体与留样不一致,瓶上文字字体与留样不一致,钢印字体与留样不一致。该药不是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被扣押的复方丹参滴丸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根据内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方丹参滴丸情况说明,该复方丹参滴丸应按假药论处。庭审后,被告人柴永波退出赃款人民币3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永波、申桂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贾xx、的证言,内黄县卫生局医政股证明,内黄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内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方丹参滴丸情况说明、张龙乡大张龙村申真诊所使用假药复方丹参滴丸案情简介、立案申请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河南省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辰分局复函,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告人柴永波的供述、退赃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名片,被告人申桂真的供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永波、申桂真在购买销售复方丹参滴丸时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药品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柴永波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并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桂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故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永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申桂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以上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柴永波退出赃款人民币320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林生 审 判 员 杨武群 审 判 员 张鹏宇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