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金玲与游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7:28:54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326号 |
原告徐金玲,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游磊,男,1989年5月3日出生。 原告徐金玲与被告游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金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游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金玲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3年2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久便感觉两人匆匆结婚是个极大的错误。现被告为了保住婚姻,天天看管原告,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强令原告取下宫内节育器计划生育子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为了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游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秋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2月19日在固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2013年6月份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本案中,除了原告自己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给双方一次和好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金玲要求与被告游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士管 审 判 员 范德银 人民陪审员 刘洪恩 二○一三年 九月 二日 书 记 员 霍 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