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郑州好喜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喜运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商阜城商业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商阜城业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7:24:3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52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好喜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宁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苑峰,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商阜城商业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龚章章,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国胜,男,汉族,1956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富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好喜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喜运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商阜城商业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商阜城业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好喜运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伯承、苑峰,商阜城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胜、董富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62元,退还上诉人郑州好喜运商贸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石红振 审 判 员 陈 予 代理审判员 邢彦堂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