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永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7:31:03 |
|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内刑初字第191号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永杰(又名马杰),男,21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10月25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永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永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30日21时,被告人马永杰驾驶一辆豫EHK161五菱之光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内黄县楚旺镇北街村老卫生院时,与被害人王国超乘坐的由南向北行驶豫EM6456五菱鸿光牌面包车,因错车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被告人马永杰将王国超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国超的损伤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 案发后,被告人马永杰于2012年10月25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楚旺镇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永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国超的陈述,证人郭x、扈xx、代xx、高xx、李一x、李x、马xx、秦xx、董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前科查询证明,投案证明,调解书,鉴定结论告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马永杰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永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永杰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永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鹏宇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