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班强松与姜道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7:27:31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060号 |
原告班强松,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文明,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道云(姜道珍),女,1970年7月5日出生。 原告班强松与被告姜道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强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道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班强松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12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1994年农历8月24日生一女,取名班一×;2001年农历10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班二×。双方因个性不合,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多年来原告为了孩子,忍辱负重,内外操劳,但虽为夫妻同床难以同梦。被告对原告存有不信任感,夫妻关系已形同虚设,情感上早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姜道云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2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1994年农历8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班一×,现在外务工;2001年农历10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班二×,现在校上学。婚后双方建有大小平房11间,另有推土机、自御车、旋耕机及四轮车各一辆(部)。原告主张欠有10万元债务,但未提供证据。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一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双方虽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属正常现象。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同时被告未到庭表明态度。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给双方一次和好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班强松要求与被告姜道云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士管 审判员 范德银 人民陪审员 刘洪恩 二○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霍 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