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张明祥因与被上诉人张辉、顾燕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7:22:3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23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祥,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慧芳,河南正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辉,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崇志、张铭,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燕华,女,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崇志、张铭,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明祥因与被上诉人张辉、顾燕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明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慧芳,被上诉人张辉及其张辉、顾燕华委托的共同代理人彭崇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348元,退还张明祥。 审 判 长 宁 宇 审 判 员 陈 予 审 判 员 杨 成 国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莉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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