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邝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7:21:01 |
|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内刑初字第200号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香,女,50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13年5月24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香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邝香先后为黄爱红(另案处理)伪造“内黄县土地管理局”、“内黄县国土资源局”、“内黄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三枚印章。李国军(另案处理)、黄爱红又用被告人邝香伪造的印章伪造“集体土地使用证”三本,并将该土地使用证卖给王国军(另案处理),王国军又将伪造的三本“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次卖给了被告人张国红、王利强(均另案处理),王利强将三本“集体土地使用证”分别以6000元、6500元、4500元的价格卖给内黄县东庄镇马固村村民江红臣、王顺希、尚学堂。案发后,同案人王利强等人将所得赃款6000元、6500元、4500元分别退归被害人江红臣、王顺希、尚学堂。 另查,被告人邝香于2013年5月24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邝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内黄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内黄县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同案人黄爱红、李国军、王国军、张国红、王利强的供述,(2012)内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商水县胡吉镇中岭村委会证明,内黄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共内黄县委、内黄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被告人邝香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邝香在犯罪过程中联系他人私刻公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被告人邝香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香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林 生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旭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