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商业银行工业路支行诉王学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7:08:19 |
| 山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山民初字第01165号 |
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原焦作市商业银行工业路支行),住所地:焦作市焦东南路2号院轮胎小区4号楼2号 负责人刘海亮,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征香,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烈士街黄沪一号楼7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学强,总经理。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住所地:焦作市大杨树商业街1号楼8号。 负责人 王学强。 被告王学强,男,47岁。 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与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王学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2012年7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同日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征香、刘小燕,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的负责人、被告王学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08年工业路借字第028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2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08年9月28至2009年9月16日,借款用途为流资,利率为月利率6‰,逾期按日万分之六计收违约金。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王学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将借款本金发放给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但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仅将利息支付至2009年9月16日,于2010年6月30日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剩余借款及利息原告一直催收至今,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却始终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王学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特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1、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立即支付2008年工业路借字第02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9万元,并自2009年9月17日起支付上述借款利息、复利、违约金直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之日止;2、被告焦作市解放路科普网吧、王学强对上述借款本、利息、复利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偿还原告借款,但现在还款能力有限。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王学强辩称,以前认为只是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为借款提供担保,不知道其个人也为贷款提供了担保。 经合议庭评议,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编号为2008年工业路借字第028号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9月28至2009年9月16日,借款用途为流资,利率为月利率6‰,逾期按日万分之六计收违约金;2、编号为2008年工业路保字第028号焦作市商业银行保证合同及自然人保证书,证明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王学强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3、借款借据,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向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本金;4、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证明原告在合同到期后一直对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借款的催收。 三被告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王学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的时候,并不知道是保证合同,对其签字无异议。 围绕争议焦点,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其来源合法、真实,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8年9月28日,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作为贷款人、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08年工业路借字第028号焦作市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借款用途为流资;借款期限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2009年9月16日止;月利率为6‰,按月结息;对借款人不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不能收回的借款,贷款人有权按日万分之六计收借款人违约金。 同日,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08年工业路保字第028号焦作市商业银行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所签订的2008年工业路借字第028号焦作市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愿意向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同日,被告王学强还为原告出具了自然人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为确保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所签订的2008年工业路借字第028号焦作市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得到切实履行,其愿意向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08年9月28日将2000000元借款发放给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清偿借款利息至2009年9月16日,但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990000元及2009年9月17日至今的利息,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王学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2009年10月22日、2009年11月22日、2009年12月22日、2010年1月22日、2010年2月22日、2010年3月22日、2010年4月12日、2011年7月20日多次向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送达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王学强均签字确认。2012年6月18日,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本院。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与三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将贷款按约定发放给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对此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还款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可以要求债务人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王学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借款及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借款本金1990000元,并从2009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6‰支付该款的利息和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王学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王学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02元,由被告焦作市智强电器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区科普网吧、王学强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亚华 审判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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