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祖兵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7:06:38 |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126号 |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祖兵,男,44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祖兵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宇、范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祖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06时45分许,被告人陈祖兵驾驶豫AX157V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宋先平、顾中兴、孙小孬、吕XX、雷栓英、罗XX、杨XX、李小丽、高XX、张一X、李XX、刘彦章、顾文全、郭XX)沿郑卢高速公路北半幅由东向西行驶至229公里+675米处,遇到路面积水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右侧桥梁护栏并向左侧翻,致使宋先平坠落桥下,造成宋先平、顾中兴、孙小孬三人死亡,吕XX、雷栓英、罗XX、杨XX、李小丽、高XX、李XX、刘彦章、顾文全九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祖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民事赔偿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伤者及死者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祖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XX、高XX、吕XX、杨XX、李XX的陈述,证人张一X、郭XX、张二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祖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九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祖兵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伤者及死者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祖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祖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陆建奇 审 判 员 谢晓涛 人民陪审员 韩 冰
二O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