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素华与陈道洗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6:54:39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永民初字第856号 |
原告李素华,女,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蒋口镇。 被告陈道洗,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蒋口镇。 原告李素华诉被告陈道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因被告陈道洗外出下落不明,依法于2013年3月21日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4日在本院蒋口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道洗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素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12月26日举行婚礼,1987年5月24日生育女儿陈某某,1989年10月11日生育长子陈某,1991年9月15日生育次子陈某某。婚后双方感情即不和,被告性情粗暴,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被告长期辱骂、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挥霍浪费不过日子。2012年正月被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道洗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3年3月5日蒋口镇四口楼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85年12月26日结婚并办理结婚证,后结婚证丢失;2、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关系;3、证人陈某(原、被告之子)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不睦,从自己记事时双方就经常生气吵架,被告脾气不好,经常打骂原告。被告已有一年多没回过家,也联系不上;4、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对陈某某(原、被告之女)的问话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平常在家经常打骂原告,被告自2012年麦收后就未再回过家,也联系不上。 被告陈道洗未提交证据。 原告李素华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无异议。 对原告证据,本院认为,证1合法真实,证2与原件一致,均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对证3-4,陈某和陈某某均系原、被告子女,自小与原、被告一起生活,对原、被告之间感情生活比较了解,其陈述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12月26日举行婚礼,1987年5月24日生育女儿陈某某,1989年10月11日生育长子陈某,1991年9月15日生育次子陈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不太融洽,被告时有打骂原告的行为。2012年麦收后被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20多年,并育有三名子女,被告虽对原告时有打骂的行为,但不足以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虽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对原告李素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素华与被告陈道洗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素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更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齐庆林 二O一三年 七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陈 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