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成龙、马迪故意伤害一案

2016-07-10 19:05
被告人马成龙、马迪故意伤害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16 16:36:41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牟少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成龙,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5月20日、8月20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迪,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7日、5月20日、8月20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3)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成龙、马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棉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成龙、马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7日23时许,在中牟县狼城岗镇南仁村一网吧内,被告人马成龙因认错人先拍了正在网吧的被害人王某某一下,王某某与其理论,二人发生争执后到网吧门口发生厮打,被告人马迪在拉架过程中参与了对王某某的殴打,二被告人将被害人王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伤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马迪于2013年4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7.5万元,王某某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成龙、马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无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龙、马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且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马迪犯罪后,能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成龙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的亲属均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姬皓静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五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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