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肖彦喜与被告何小娜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6:33:37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2450号 |
原告肖彦喜,男,1971年5月13日生。 被告何小娜,女,1971年8月10日生。 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彦喜与被告何小娜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肖梦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后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3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1992年8月13日登记结婚,1994年7月8日生育女儿肖亚辉(现已成年),2002年5月25日生育儿子肖梦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不合,2013年9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小娜同意与原告肖彦喜离婚; 二、婚生子肖梦龙由原告肖彦喜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位于中牟县张庄镇张庄村南街5组共同财产四层房屋归被告何小娜所有,共同财产豫AQ658L号小型普通客车归被告何小娜所有(该车下余分期车款由被告何小娜支付); 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肖彦喜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冉满仓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