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肖丙需与被告王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6:32:49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534号 |
原告肖丙需,男,1984年10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少中,男,1990年9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有波,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丙需与被告王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王少中偿还借款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原告肖丙需与被告王少中达成建房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王少中为原告建造房屋,2011年年底因工人回家过春节,房屋未竣工,被告王少中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向工人发放工资,双方约定最后算总账。春节过后因被告未继续工程建设,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少中同意于2013年9月16日之前给付原告肖丙需一万五千元,于2013年11月16日前给付原告肖丙需三千元,逾期不支付被告王少中愿意偿还原告肖丙需四万元; 二、原告肖丙需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少中所诉的(2013)牟民初字第533号案件; 三、双方矛盾一次性解决,原告肖丙需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被告王少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冉满仓 审 判 员 付晓东 人民陪审员 李 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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