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段聚伟与被告高海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6:28:06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1942号 |
原告段聚伟,男,1968年8月24日生。 被告高海泉,男,1962年10月15日生。 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聚伟与被告高海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欠原告货款2582元未付,双方酿成纠纷,引起诉讼。庭审中,被告称货物未卖完,主张减少货款,原告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海泉同意于2013年8月27日前支付原告段聚伟货款二千四百元,若逾期未付,被告高海泉应给付原告段聚伟货款二千六百元; 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高海泉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冉满仓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