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玉云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苗冬枝土地登记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6:25:01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安中行终字第32号 |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苗冬枝,女,1959年11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梁珊珊,女,1986年8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男,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玉云,女,1952年12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永庆,男,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男,汉族,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文广,男,汉族,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苗冬枝因张玉云诉请撤销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苗冬枝的委托代理人梁珊珊、杜胜利,被上诉人张玉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永庆,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张文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豫法行复字第253号批复,延长审理期限60日。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崔永清 审 判 员 高秀清 审 判 员 田 峥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艳娇 安法网9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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