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聂军涛诉被告贺颖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6:17:50 |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管民初字第671号 |
原告聂军涛,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男,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委托代理人曹春杰,男,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被告贺颖,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信芳,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顺杰,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聂军涛诉被告贺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军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保恩、被告贺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3日生育一女聂诗蕊,由于结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整日沉迷网络,导致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被告还和原告父母时常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后双方于2007年在管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念及小孩尚小,双方于2010年10月19日复婚,但婚后被告仍我行我素,不注意调和家庭关系,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虽有矛盾,发生吵架的现象,但属于家庭琐事,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3日生育一女聂诗蕊。2007年在管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双方因考虑子女尚小,于2010年10月19日复婚,复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为此,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财产。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该互敬互信,互相扶助,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已结婚多年,虽然因家庭琐事有吵架打骂的现象,但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本着共同为家庭和睦的思想,相互克制,相互谅解,相互体谅,也可化解家庭矛盾。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又因子女问题复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生女聂诗蕊更应当获得父母双方的关爱。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双方已达到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聂军涛本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军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静 |
